一、鑑定基準
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5條之規定辦理,須同時符合下列2項基準: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鑑定流程及結果公告
(一)報名資格審查
由就讀學校特教組/特輔組/融教組及各受理轉介鑑定學校審查報名資料,通過者始得參加初選。
(二)初選
1.時間:104年11月9日(星期一)至11月20日(星期五),評量時間、場次及流程,另行公告於各受理轉介鑑定學校網站,並通知就讀學校(初選評量係團體施測,未能於各受理轉介鑑定學校規定時間參與初選評量者,視同放棄,且不得要求補行施測)。
2.地點:各受理轉介鑑定學校。
3.評量內容:團體智力測驗。
4.通過標準:由臺北市鑑輔會依據學生評量表現,訂定初選通過標準(報名鑑定安置四年級以上學生之團體智力測驗結果須達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者,始得參加複選)。
5.初選結果公告:104年12月1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公告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臺北市資優教育資源中心及各受理轉介鑑定學校網站,並通知就讀學校。
(三)複選【一】
1.時間:104年12月7日(星期一)至105年1月6日(星期三),評量時間、場次及流程,另行公告於各受理轉介鑑定學校網站,並通知就讀學校(未能於各受理轉介鑑定學校規定時間參與複選【一】評量者,視同放棄,且不得要求補行施測;惟發生法定傳染病、重大災害、公假、喪假等不可抗力因素者,須提具相關證明文件,得不受此限)。
2.地點:各受理轉介鑑定學校。
3.評量內容:個別智力測驗。
4.通過標準: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7以上。
(四)複選【二】
1.時間:105年3月1日(星期二)至4月15日(星期五),評量時間、場次及流程,另行公告於各受理轉介鑑定學校網站,並通知就讀學校(為維評量品質,複選【二】觀察評量缺課或請假至多以2次為限,缺課或請假超過2次者,視同放棄,且不得要求補行施測)。
2.地點:各受理轉介鑑定學校。
3.評量內容:觀察評量6次。
4.通過標準:由臺北市鑑輔會依據學生評量表現,訂定通過標準。
(五)綜合研判:由各受理轉介鑑定學校彙整相關評量資料進行初判,並提報臺北市鑑輔會召開綜合研判會議審議。
(六)鑑定結果公告:105年5月18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公告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臺北市資優教育資源中心及各受理轉介鑑定學校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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