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石牌國小資優班學生家長後援會組織章程
壹、家長後援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立石牌國小資優班家長後援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必需取得學校當局之認可,恪遵本會宗旨行事。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開發資優班家長之社會資源,支援資優教育工作,關懷資優教育之發展。
二、
本會重視每一位孩子,視資優班為一個大家庭,努力共謀,尋求「陪伴孩子一起成長、學習」之最大利益。
三、
重視家長聯誼,提倡親子關係,關心家庭教育,輔導學童之人格發展。
第 四 條 本會確實遵守「關心,但不干預學校行政」之行事原則。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之基本會員資格為:凡本校資優班學生家長,無論父母之任一
方,皆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第 六 條 會員於行使會員權利、義務等權益時,應以在校資優生個數為單位。
每個資優生,各有一家長權益權,若一戶擁有數個資優生,應照數認
定,惟應盡義務(會費)亦同。
第 七 條 各年段之會員代表按該年段人數比例推舉。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會(規)費等,由當年會員代表會議決議實施。會員會(規)
費未繳交者,應經由開會共議,予以處理,惟對於其會員資格,仍應
予以保留。
第 九 條 非本會會員或已畢業會員,對本會之會務,有實質幫助與貢獻者,
得經會員會議之多數決,選聘為榮譽會員或顧問,但不得享有會員權
益與義務。
第 十 條 非本會基本會員,如顧問、榮譽會員等,皆不得享會員權益。
第 三 章 會 議 (家長會)
第十一條 分常會與臨時會,常會應每學年舉行二次,分上下學期各一次,可併
學校家長日,聯合開會。
第十二條 每學年第一次臨時會於上學年第一次常會召開後,二個月內邀請各年
段代表召開。其餘需要召開時,可經由資優班教師或會員代表或會員
五分之一提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之。惟應正式發文通告,或電話邀
請通知之。
第十三條 召開臨時會議依據,應以超過代表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即可。
第十四條 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會員數認定,行使出席會員擁有之權益權,經由
協商或是多數決同意行之。
第 四 章 組 織 (會務執行人員)
第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各年段會員代表數名。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產生於上學年第一次臨時會時,採多數決方式,票決
產生,會長得連選連任一次,副會長得連選連任二次。各年段會員代
表則由各年段推舉,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下,由各年段代表擔任文書組、活動組、總務組,組員
人數,視當年度委員會運作情況,經大會會議通過增設之。如需增設
其他職位,視當年委員會運作情況,經大會會議通過增設之。
第 五 章 會 務
及 職 責
第十八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
務時,得由其他會員,推選或輪派一人為代理會長。
第十九條 會長之職責,除推展本會宗旨,負責協助副會長與其他幹部,推展會
務之責外,並協助學校與家長、社區之溝通。
第 廿 條 副會長之職責,協助會長推展會務。
第廿一條 文書之職責,協助本會文書業務包含負責收發文件、會議記錄、祕書
文書、會議資料存檔等。
第廿二條 活動之職責,為年級之召集聯絡人,負責組織活動與籌劃、宣導,落
實班務之推展工作。必要時,得參與詢價、採購之總務工作。
第廿三條 總務之職責為負責本會所有財務保管、預算規劃、收支登錄、詢價、
採購之總務工作。
第廿四條 會長、副會長及各職務人員,有義務於’常會與臨時會,報告職務運
作相關事宜。
第 六 章 章 程 之 執 行 及 修 改
第廿五條 本章程之修改,需經長會或臨時會正式提案,並於常會經表決會員權
過三分之一數通過後方得修改之。
第廿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陳請校方主管認同,公布施行。
第廿七 條 本章程得另訂施行細則,惟不得違背本章程任一條款。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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